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黄某与被告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谷某以介绍工程为名,向两原告多次借款共十万元,后还款二万元给原告陈某、黄某,尚欠八万元未还,两原告多次催还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欠两原告8万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于2011年7月16日之前付1.5万元;第二次于2011年8月16日之前付1.5万元;第三次于2011年9月16日之前付5万元。
二、如果被告没有按上述时间付清借款,则以8万元按2%的月利率计息从2010年1月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支付给两原告(在此期间已付借款不再计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陈某、黄某承担690元,由被告承担7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