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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共同财产:位于XX市X村XX栋XX房赠与给婚生子王XX,原告王XX享有居住权;

三、被告杨XX自愿补偿x元给原告王XX,该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四、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原告王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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