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曾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