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城南宏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上诉人徐州市城南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商初字第14窈旅惺雠颍鞠罕嵩鹛掀呱K尽罕⒃噶馨硎罄溃ㄒ榉勺铣楹ヒ笸砩死玖副0稀呱怂烊菪兄鞘铣昴撕镌魑辛抻竟乃形泶死钊ぞ唬媳呱怂暮幕形泶死烊s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市城南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前给付被上诉人胡某x元(收款人胡某,农行账户:(略)),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如不按期履行,被上诉人胡某可以申请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上诉人胡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城南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艳
代理审判员张蕾
代理审判员刘松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