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告袁某。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某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从2002年下半年以来,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尤其被告不务正业,从事盗窃犯罪,被法院科以重刑,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某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袁XX归原告直接抚养成年,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x元。
被告辩某,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正月在广东省东莞市X镇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生男孩袁XX。原、被告于1999年3月22日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因构成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在被告袁某服刑期间,由原告罗某抚养小孩袁XX并承担小孩抚养费;在被告袁某服刑期满被释放后,由被告袁某抚养小孩袁XX并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爱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伟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