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9年12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31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旭、杨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及辩护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间,被告人卜某某将其父亲卜某儒位于新乡一拖西侧的一处宅基地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县环保局的孙彦华,收取孙彦华x元现金。随后被告人卜某某隐瞒该宅基地已出售给孙彦华的真相,以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于2006年8月间、11月间、12间将该处宅基地以x元、x元、x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小西关村的刘某某、史庄镇X村的朱某某、县火车站工作的董某某,共骗取现金x元,而后挥霍。
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卜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答辩和辩解。
被告人卜某某的辩护人冯某某辩称,被告人卜某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间,被告人卜某某将其父亲卜某儒位于新乡一拖西侧的一处宅基地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县环保局的孙彦华,收取孙彦华x元现金。随后被告人卜某某隐瞒该宅基地已出售给孙彦华的真相,以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于2006年8月间、11月间、12间将该处宅基地以x元、x元、x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小西关村的刘某某、史庄镇X村的朱某某、县火车站工作的董某某,共骗取现金x元,而后挥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的陈述;证人王XX、李XX、朱XX、赵XX、孙XX的证言;被告人卜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获嘉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马秀艳
审判员冯某娟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