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与党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女,1987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杨凌示范区X区。

被告党X,男,1988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X街。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崔某与被告党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党X于2011年8月下旬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9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在筹办婚事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订婚时,原告收取被告彩礼x元,金戒指一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党X离婚。

二、原告崔某退还被告党X彩礼x元,金戒指一枚。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某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