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女,1987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杨凌示范区X区。
被告党X,男,1988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X街。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崔某与被告党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党X于2011年8月下旬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9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在筹办婚事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订婚时,原告收取被告彩礼x元,金戒指一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党X离婚。
二、原告崔某退还被告党X彩礼x元,金戒指一枚。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某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雨蓉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