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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溪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某安,系辽宁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谭笑,系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杨某安和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谭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4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8月24日登记结某,无婚生子女。被告婚后42天内仅在家居住10天,本是新婚之喜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尽夫妻义务,同时被告将所收彩礼钱x元及结某时拜席钱x元,共计x元带走,从而导致双方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钱及拜席钱x元和联想电某机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请求,本人同意,但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钱x元和联想机箱的的请求,我们不同意。我与原告王某于2010年8月24日依法办理结某登记,我只收到彩礼x元。其中:x元购买了结某用的金银首饰,这里包括给原告购买的一枚戒指价值:2997元。还有一枚价值799元戒指现在原告母亲处。x元用于支付办婚礼费用,我母亲给我陪嫁钱x元,5000元是我们收的礼钱用在了我们婚后的生活上了。2010年10月29日,因原告多次提出要离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做了人工流产,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原告应给我精神赔偿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彩电某台、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联想电某一台,我要电某和洗衣机,电某机箱在我这。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某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某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上述规定来看,我们已领取结某并同居生活后怀孕,因此原告提出返还彩礼钱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希望贵院能查明本案事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8月24日登记结某,双方无子女,婚后双方为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分居。2010年12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本院驳某,现夫妻关系未和好,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在返还彩礼及财产分割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2010年9月13日原告购买彩色电某机、电某、洗衣机各一台,花费8800元,2010年9月17日购买联想电某一台,花费3800元。原告给被告彩礼钱x元,2010年9月14日被告购买金戒指2枚(男款2997元、女款792元)、耳钉一对(价值495元)、金项链(价值x元)、金手链(价值9321元)各一条,共花x元。2010年11月9日,被告做引流手术,花527.6元。现金项链、金手链、耳钉、联想电某机箱及个人衣物现在被告处,彩色电某机、电某、洗衣机、男款金戒指及个人衣物现在原告处。双方无房屋。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结某、本溪市X区人民法院(2010)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购买电某发票两张、金银珠宝饰品信誉卡两张、李某全的证言、被告医药费收据及诊断书等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口角,互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予。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x元彩礼钱及礼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应予适当返还。根据本案被告为结某购买金饰品花费x元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x元为宜。关于电某机箱被告应归还原告。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人工流产医药费及精神赔偿5000元一事,因被告此举未经原告同意,对被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金戒指两枚均在原告处保管,而原告只承认一枚男款金戒指在其处,双方说法各一,本院不予全部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彩色电某机、电某、洗衣机、电某各一台、男款金戒指一枚及原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耳钉一对及被告个人衣物归被告所有;

三、被告杨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钱一万二千元,同时返还原告电某机箱一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四、驳某、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兆军

人民陪审员钱神海

人民陪审员韩明宇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春雷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某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某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某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某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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