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常德市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因不服被告常德市X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颁证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长杨某某以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并附有周X新、彭X香等19名村民的签名以示同意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负担。
审判长涂江波
审判员黄志军
审判员王继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