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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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0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桑塔纳轿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崔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3.3万元。

2、2007年1月6日、2007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本田轿车、豫x桑塔纳轿车和豫x捷达轿车骗走。后将豫x本田轿车抵押给贵某癸,将豫x桑塔纳轿车抵押给梁某,将豫x捷达轿车作为嫁妆送给其妹妹徐某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x本田轿车价值19.9万元、豫x桑塔纳轿车价值8.75万元、豫x捷达轿车价值9.15万元。

3、2007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桑塔纳轿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杨某戊。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17万元。

4、2006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奥迪A6轿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于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2.3万元。

5、2006年2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本田轿车骗走。之后徐某甲将该车给了其女朋友的父亲邓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46万元。

6、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本田轿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乔某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3万元。

7、2007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本田轿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房某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21万元。

8、2007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本田轿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杜某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74万元。

9、2007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名,将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豫x丰田凯美瑞轿车骗走。后将该车送给了徐某某。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47万元。

10、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以给武某某儿子安排到北京市西城区技术监督局工作为名,于2007年11月14日骗取武某丁现金7万元。

11、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以给刘某某侄女儿安排到公安局工作为名,于2007年9月27日骗取刘某乙现金7万元。

12、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以给杨某戊调动工作为名,骗取杨某戊现金3万元,之后在杨某戊的催要下,徐某甲还给杨某戊2万元。

13、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以给孙某安排工作为名,于2007年5月骗取孙某的父亲孙某某现金9万元。

14、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于2006年10月12日以给王某己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为名,骗取王某己现金8万元。

15、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于2005年9月10日以给牛某某女儿安排到睢县公安局工作为名,骗取牛某庚现金7万元。

16、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以给苗某某的儿子苗某某安排到公安局工作为名,于2007年8月24日骗取苗某某现金9万元。

17、被告人徐某甲于2005年夏天以给徐某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徐某某母亲刘某辛现金9万元。

18、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以给李某的女儿办理入伍当女兵为名,于2007年11月16日骗取李某现金5万元。

19、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以自己买房某名,于2005年9月19日、2006年12月17日两次骗取崔某某现金8万元。

20、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以给王某壬转成洛阳警校在编工人为名,于2006年1月18日骗取王某壬现金2万元。

21、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与父亲在北京做工程,以工程急需要钱为名,并许诺付高额利息,骗取贵某癸现金60万元。在贵某某再三催要下,徐某甲用诈骗他人款项中的30万元归还给了贵某癸。

22、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购买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便宜房某为名,并许诺付高额利息,于2007年1月20日、2007年4月12日、2007年5月28日、2007年10月28日共骗取房某某现金95万元。

23、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以给杜某某安排到西平县公安局工作为名,于2006年10月份骗取杜某某现金9万元。

24、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以给杜某某朋友田方方安排到西平县公安局工作为名,于2006年12月份骗取杜某某现金9万元。

25、被告人徐某甲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以给杜某某表嫂解决正式编制护士为名,于2005年11月份骗取杜某某现金3万元。

针对所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乙、贾某、杨某丙、申某、武某丁、杨某戊、孙某、王某己、牛某庚、苗某某、刘某辛、李某、崔某某、王某壬、贵某癸、房某某、杜某某证言,汽车租赁合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借条、收条、银行转款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徐某甲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某事上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诈骗贵某癸、房某某事实不成立。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

1、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将车牌号为豫x桑塔纳轿车租走,之后被告人徐某甲将该车抵押给崔某。该车价值1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甲关于某x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的供述称,2005年9月他从中通汽车租赁公司租得该车,2006年初的时候,他将该车交给徐某某使用,因为他从徐某某处借过10万元钱。因为欠崔某钱,2006年6月,他将该车交了给崔某,他又把租来的豫x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给了徐某某开。后来他实在没办法堵住这些之前欠钱的窟窿了,于某他于2007年11月28日留下遗书就跑了。证人崔某关于某x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的证言与徐某甲供述基本一致,并说2006年8月份徐某甲以买房某缺钱为由向其借钱,许诺将豫x押给他,于某他就向朋友张磊转接了7万元给了徐某甲。

2)、被告人徐某甲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关于某x

的租赁合同书证实至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逃匿,该车已超过租赁期限,但未归还租赁公司。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价值13.3万元。

2、2007年1月6日、10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分别将豫x本田轿车、豫x桑塔纳轿车和豫x捷达轿车租走,之后被告人徐某甲将豫x本田轿车抵押给被借款人贵某癸,将豫x桑塔纳3000轿车抵押给借款人梁某,将豫x捷达轿车送给其妹徐某某作为嫁妆。经估价豫x本田轿车价值19.9万元、豫x桑塔纳轿车价值8.75万元、豫x捷达轿车价值9.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从刘某乙经理的安达汽车租赁公司骗了三辆汽车,车号是豫x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豫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豫AHR(或者RH,中间这两个字母顺序我记不清了)605黑色捷达轿车。该供述与证人刘某某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2007年初他为向老家睢县的一个叫梁某朋友借钱,他就把豫x黑色桑塔纳3000型轿车押给了他,之后因他一直也没有钱还梁某,梁某就一直开着那辆车,那辆车处于某么状态他不知道。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2006年8月份,他为了达到借钱目的,就许给了贵某癸高息,他从贵某癸处借了50万元,打给了他一张80万元的欠条,并且将豫x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开给贵某癸,当时他给贵某癸说这辆车是他的生意伙伴刘某某,刘某乙买的车给他开,并叫贵某癸只管放心一直用,并对贵某癸说刘某乙已经同意将这辆车给自己,他要把这辆车给贵某癸,刘某乙也同意直接将车过户到贵某某名下,这辆车也就算是他给贵某某。后来他又从贵某癸处借了10万元。该供述与证人贵某某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豫x黑色捷达轿车是在2007年元月份租的,新车还没有上牌,租这辆车是因为当时他妹妹徐某某要出嫁了,他将该车给他妹妹做了陪嫁。该供述与证人徐某某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5)安达汽车租赁公司法人刘某乙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和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签订了三份汽车租赁合同,从安达公司租走了上述三辆轿车,租赁合同到期后,他就多次联系徐某甲让他还车缴纳租金,徐某甲就以还要继续用车、车在外地等种种理由推脱,不返还车辆,也不缴纳租金。到2007年11月28日安达公司再也联系不上徐某甲了,遂去报案。被告人徐某甲与安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印证刘某乙关于某同期间的证言。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价值19.9万元;豫x价值8.75万元;豫x捷达轿车价值9.15万元。

3、2007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走车牌为豫x桑塔纳轿车一辆,租车后徐某甲将该车抵押给杨某戊。经估价该车价值9.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甲关于某x桑塔纳2000轿车的供述称他慌称自己是省公安厅的政治处的民警,还跟河南省公安厅张某副厅长很熟,并慌称自己有能给杨某戊办调动工作,杨某给了他x元,他根本就办不了这事,但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和稳住杨,他就将豫x桑塔纳2000轿车交给杨某,直到他写完遗书逃跑该车还在杨某戊手里,租赁费他也没有给汽车租赁公司交全。证人杨某戊关于某x桑塔纳2000轿车的证言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2)、被告人徐某甲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关于某x桑塔纳2000轿车合同书证实至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逃匿,前述车辆已超过租赁期限,但未归还租赁公司。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桑塔纳2000轿车价值9.17万元。

4、2006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走车牌为豫x奥迪A6轿车一辆,租车后徐某甲将该车抵押给于某。经估价该车价值3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甲关于某x奥迪A6轿车的供述称该车是他2006年元月份从中通公司租的,由于某借了于某很多钱,他将该车给了于某开,这样会让于某为借他的钱肯定能还,直到他写完遗书逃跑该车都在于某手中,租赁费他也没有给汽车租赁公司交全。该供述与证人于某某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被告人徐某甲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关于某x

合同书证实至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逃匿,前述车辆已超过租赁期限,但未归还租赁公司。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价值32.3万元。

5、2006年2月24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走车牌为豫x本田轿车一辆,之后徐某甲将该车交给其女朋友的父亲邓某。经估价该车价值20.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甲关于某x本田轿车的供述称他于2006年初从中通公司租得该车(具体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后来他将该车交给女朋友邓某某的父亲邓某开,他之所以将车给邓某开完全是为了巴结邓某某。直到他写完遗书逃跑该车没有还给租赁公司,租赁费他也没有给汽车租赁公司交全。该供述与证人邓某某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被告人徐某甲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关于某x

合同书证实至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逃匿,前述车辆已超过租赁期限,但未归还租赁公司。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价值20.46万元。

6、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中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走车牌为豫x本田轿车一辆,租车后徐某甲将该车抵押给乔某某。经估价该车价值2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甲关于某x本田轿车的供述称于

2006年11月份从中通公司租得该车(具体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由于某从渑池县公安局副政委乔某某那里借了很多钱,为了让乔某为借他的钱肯定能还,他就将该车交给乔某,直到他写完遗书逃跑,该车仍然在乔某某手中,租赁费他也没有给汽车租赁公司交全。该供述与证人乔某某的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被告人徐某甲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关于某x

的合同书证实至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失踪,前述车辆已超过租赁期限,但未归还租赁公司。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价值22.3万元。

7、2007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走车牌为豫x本田轿车一辆,租车后徐某甲将该车抵押给房某某。经估价该车价值19.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于2007年5月份从安达公司租了豫x本田轿车,由于某借了房某某很多钱,他就将该车交给房某某,目的是让房某为他借的钱肯定能还,直到他写完遗书逃跑该车都在房某某手中。该供述与证人房某某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本田轿车价值19.21万元。

8、2007年8月被告人徐某甲与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走车牌为豫x本田轿车一辆,租车后徐某甲将该车抵押给杜某某。经估价该车价值16.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关于某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是在2007年10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租赁协议为准)把豫x本田轿车从安达公司租走的,由于某以种种借口从杜某某那里一共借了18万元,为了获得杜某某信任,他将该车交给杜某,直到他写完遗书逃跑,该车仍然在杜某某手中,租赁费他也没有给租赁公司交全。该供述与证人杜某某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本田轿车价值16.74万元。

9、2007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与挂靠在郑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从申某那里租走车牌为豫x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将该车交给了徐某某。经估价该车价值22.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是2007年11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租赁协议为准)从安达公司租了豫x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这辆车一直都是他自己开着,临逃跑前他将车交给了徐某某。证人徐某某证言与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x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22.47万元。

上列各起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关于某车租赁费的交纳情况徐某甲供述称,他根本不具备履行租赁汽车合同的能力,也根本就没有考虑能否将车还给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催的急了他就交一点,一直都是拖欠着。直到自己实在没有办法再隐瞒骗人的事实时,他就采取写遗书逃跑的办法。证人中通汽车租赁公司法人杨某丙和安达汽车租赁公司法人刘某乙均能证实徐某甲拖欠租赁费不交的事实,同时,他们证实本案所涉车辆都是他们自己和公安机关追回的。

二、诈骗

1、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于2007年11月14日以为武某某儿子安排到北京市西城区技术监督局工作为由骗取武某丁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称,2007年6月其舅杨某在北京给他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帮他的朋友武某某孩子在北京找份工作,他当时想骗点钱,就答应了。双方见面后,他承诺给武某某儿子在西城区技术监督局找一个工作,同时向对方要了七万元钱,之后武某丁就老打电话催他,他没办法就躲起来了。

2)、被害人武某某陈述与被告人徐某甲上述供述一致,武某丁还说徐某甲让他在家等消息,过了半个月,他联系不上徐某甲了,于某他就报警了。

武某丁、杨某辨认笔录证实二人均能辨认出骗走他们7万元的人就是被告人徐某甲。

2、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

教处的民警,于2007年9月27日以为刘某某侄女儿安排到公安局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骗刘某乙为他的表侄女安排到信阳市公安局工作,刘某乙就在郑州他暂住的地方(农业路华林广场小区)给了他7万元。后骗刘某乙同他一块开车到张三某的家说这事,但到张家的楼下后他让刘某乙先回去了,他根本没有进张三某家,他见刘某乙开车走远后他就拿着刘某乙给他的钱走了。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与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一致,另有被害人刘某乙提供的徐某甲给他打的7万元借条印证相关事实。

3、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以为杨某戊调动工作为由骗取杨某戊人民币3万元,之后在杨某戊的催要下徐某甲还给杨某戊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以给杨某戊安排工作调动的事骗了他3万元,后来还了2万元,还有1万元没有给他。钱是在郑州给的,他没有给杨某收条。被害人杨某戊证言与徐某甲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于2007年5月份以为孙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孙某的父亲孙某某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孙某是他老师董晓明的干女儿,他以给她安排到技术监督局工作为由骗了她9万元,钱是在郑州交给他的,是现金,他给她写有收条。孙某某是孙某的父亲,二人证明的内容与徐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5、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于2006年10月12日以为王某己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为由骗取王某己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以给王某排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为由骗了他8万元,钱是在郑州给的,是现金,他给写有收条。王某己提供的徐某甲给王某己打的借条经徐某认确认无误。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与徐某甲的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6、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于2005年9月10日以为牛某某女儿安排到睢县公安局工作为由骗取牛某庚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以给睢县税务局河堤乡税务所牛某长女儿安排到睢县公安局工作为由骗了他7万元,钱是在睢县给的,是现金。他写的收条交给牛某长了。该收条经其辨认确认无误。被害人牛某某陈述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7、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于2007年8月24日以为苗某某的儿子苗某某安排到公安局工作为由骗取苗某某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以帮苗某某儿子安排入警为由骗了他9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对苗某某提供的其于2007年8月24日写的收款证明复印件辨认后确认是其所写。该供述与被害人苗某某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人徐某某证言与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一致,能够印证被告人徐某甲骗取苗9万元的事实。

8、被告人徐某甲于2005年夏天以为徐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徐某某之母刘某辛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以给徐某排到柘城县公安局工作为由骗了他9万元,在柘城交的7万元是现金,他给张的母亲写有收条,2万元是汇款(没有写收条),从柘城汇到他在郑州的工商银行卡里。该供述与被害人刘某辛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了刘某英交给被告人徐某甲7万元的事实。

9、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于2007年11月16日以为李某的女儿办当兵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大概是2007年11月份徐某某舅舅李某介绍说李某想通过他送姑娘参军,他当时也给贵某癸讲过,贵某癸讲送一个女兵需要10万元,他给徐某某舅舅讲好需要13万元。他当时先收了他们5万元,是通过汇款的方式,汇到他的农行卡上了。由于某的人太多了,那个时期所有被骗的人都来向他要钱,租赁公司的车又抵出去了,再加上他自己平时的开销又大,所以那5万元刚汇到他的账户上他就取出来花了,根本没有给贵某癸。回来没有办法骗下去了,就选择了逃跑这条路。

证人李某(徐某某舅舅)的证言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提供了他给徐某甲汇款的银行汇款单,可以印证他曾给徐某甲汇过5万元的事实。

10、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分别于2005年9月19日和2006年12月17日以买房某为由骗取崔某某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他是通过老乡崔某认识崔某某的,当时他冒充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崔某某总想接近他,还主动提出如果需要钱,他可以借,于某他就以要买房某名义向他借了8万元,钱是通过农行汇过来的,当时他没有给崔某某写任何凭据。徐某甲还供述称这8万元根本没有用到买房某上。

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与徐某甲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被害人崔某某提交的两张银行汇款回单印证了其被骗8万元的事实。

11、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的民警,于2006年1月18日以为王某壬转成洛阳警校在编工人为由骗取王某壬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大概是2005年年底他的老乡张某打电话说他的表妹王某壬在洛阳警校干临时工,想让其帮忙给王某壬解决一下洛阳警校的正式编制工人,他当时答应能办成。2006年1月18日王某壬和她的丈夫来郑州给他了2万元现金,但他却把这2万元用于某时的开销都花掉了。

被害人王某壬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同时,王某壬出示的徐某甲给她写的收款证明印证了徐某甲骗取她2万元的事实。

12、被告人徐某甲于2006年8月10日和2007年10月30日以在北京搞工程急需用钱、回报高额利息为由,并编造虚假借条等为手段向贵某癸借款,骗取贵某癸人民币60万元。在贵某某再三催要下,徐某甲用骗取房某某购房某中的30万元还给了贵某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刚认识贵某某时候他就骗贵某癸说他父亲是在北京搞奥运工程的,他自己也是在北京搞工程的,其实他和他父亲在北京没有工程,是骗贵某某。后来,他以在北京干工程为由向贵某癸借了50万元,他给贵某癸写的借条是80万元,其中30万元是利息。他将钱借走后一段时间贵某癸就催他要还钱,他没有办法就骗房某某,房某某将钱汇给他,他就将房某某给他的钱还给贵某癸救急。后来又以在北京干工程急用从贵某癸那儿又骗了10万元。

被害人贵某某陈述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他提供的徐某甲给他写的借条印证了上述相关内容。被告人徐某甲对贵某癸提供的其于2006年8月10日和2007年10月30日写的借条复印件辨认后确认是其所写。

13、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为房某某购买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便宜房某为由,分别于2007年1月20日、2007年4月12日、2007年5月28日、2007年10月28日骗取房某某人民币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当时他向房某某借钱都是骗房某要买裕鸿的便宜房某,并且允诺有高额利息,所以他给房某他嫂子写借条的时候就包含有利息,实际上拿走的钱2007年1月20日的借条是17万元,2007年4月12日的借条是10万元,2007年5月28日的借条是5万元,2007年10月28日的借条是64万元,这64万元中34万元是2007年过完年直接汇到他的工商银行卡上,钱汇到后他就直接取了30万元还给了贵某癸。

被害人房某某陈述与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房某某提供的这三次借钱时徐某甲给他打的收条,经被告人徐某甲对复印件和2007年10月28日给陈亚兵写的借条复印件辨认,确认是其所写。

14、被告人徐某甲慌称自己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于2006年10月份以给杜某某安排到公安局工作为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9万元;于2006年12月份以给杜某某朋友田方方安排到西平县公安局工作为由骗取田方方人民币9万元;于2005年11月份以给杜某某表嫂解决正式编制护士为由骗取杜某某表嫂3万元。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杜某某是他的朋友,他在杜某某这里骗了两笔钱,每笔9万元,一笔是以给杜某某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为由,一笔是以给杜某某朋友安排到西平县公安局为由,钱都是从北京汇到他在郑州的工商银行卡里。徐某甲供述承认他根本没有去办事。

徐某甲还供述称他还骗杜某某说能给他表嫂转成医院有编制的护士,因而拿了他三万元钱,实际上他没有给他办,后来杜某直向他要钱,他就用别人那里骗的钱还给了杜某某了。

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与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上列各起诈骗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甲供述称自从1999年部队退伍后,就一直以打零工为生,每月最多能挣2000多元,到了2005年下半年就没有工作了。但其谎称是河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教处的民警,为了取得信任,就从郑州市X街X路附近的警用品商店买了警服、警衔、警号和胸牌,并将穿着警服的照片给别人看,也曾穿着警服回过老家。取得别人信任后,就以各种借口向别人借钱,从租赁公司租车,并谎称自己能办事,收取别人的钱,自己就是个骗子,只会拆东墙补西墙,实在补不上了就跑了。其骗人的事情暴露后,其无脸见人就写了遗嘱作为一种补偿,但实际上钱根本没到位,只是其心理上得到了一点安慰。

关于某告人徐某甲冒充警察行骗的供述有侦察机关提取的徐某甲着警服(警号x)的照片予以印证。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采取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手段诈骗汽车11辆,共计价值19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假冒公安干警,虚构为他人安排工作、购买便宜房某、工程急需用钱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计2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某告人徐某甲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民事上的租赁合同纠纷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徐某甲本无力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但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两家汽车租赁公司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前后租赁十多辆汽车,且大部分是高档轿车,或随意赠与他人,或抵押给他人,逾期不归还租赁公司,即便在最后留下遗嘱时,仍无归还这些车辆的行为或意思表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某同诈骗罪的规定,因此,辩护人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某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诈骗贵某癸、房某某事实不成立的理由,经查,虽然被告人徐某甲与上述二被害人签订有所谓的借贷合同,但徐某甲是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获得二人的信任而签订的合同,证据显示被告人对贵某癸虚构了他和他父亲在北京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贵某癸;而对房某某虚构了购买河南裕鸿置业便宜房某的事实欺骗房某某。因此,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关于某护人称被告人徐某甲系初犯的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19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徐某甲诈骗他人现金2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犯罪金额、赃款、脏物追回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综合酌定量刑。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交)

二、赃款、赃款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郑志军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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