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X村X村X组。
诉讼代表人熊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
被告常德市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
上诉人常德市X村X村X组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德市X村X村X组的诉讼代表人熊某以上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并附有该组组长熊X清、覃X权等15名村民的签名以示同意该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德市X村X村X组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德市X村X村X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江波
审判员黄志军
审判员王继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