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路X号东升大厦615B。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琼,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告宋某。
被告朱某。
被告李某。
被告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天创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司某,执行董事。
以上某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晓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某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楠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帮科技公司)诉被告宋某、朱某、李某、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帮科技公司某委托代理人曾琼、高某,被告宋某、朱某、李某、普方公司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晓丹、张楠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帮科技公司某称:我公司某2010年4月初开通团购平台,并利用网络平台经营团购业务。宋某、朱某、李某均于2010年4月入职爱帮聚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帮信息公司),共同负责我公司某络团购业务的运行(包括市场开发工作),并由此掌握了我公司某络团购业务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2010年6月底7月初,宋某、朱某、李某先后从爱帮信息公司某职,并在离职后立即以普方公司某名义建立了同样经营网络团购业务的网站,网站名称为“嘀嗒团”。该网站于2010年7月14日在北京、上某、杭州、青岛、西安、成都等六个城市同时上某,与我公司某线城市完全相同。宋某、朱某、李某擅自利用我公司某业绩等保密信息在“嘀嗒团”网站上某示爱帮团的往期团购作为“嘀嗒团”业绩,并利用其在爱帮信息公司某职期间获得的商户、代理商等我公司某密信息,唆使、怂恿其在爱帮信息公司某职期间开发的商户,造成我公司某当数量的商户终止与我公司某经签署并生效的代理协议,而将其产品放在“嘀嗒团”网站上某行销售;并唆使我公司某上某、杭州、青岛、西安、成都的代理商终止与我公司某代理协议,而为“嘀嗒团”等商户进行开发,以支持“嘀嗒团”在其上某城市的业务。四被告的上某行为不仅阻碍了我公司某展市场的步伐,而且给我公司某来巨大经济损失。爱帮科技公司某诉讼过程中明确其所主张的四被告的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宋某、朱某、李某在担任爱帮信息公司某裁、市场总监、销售总监的职务期间都有机会获得我公司某代理商和商户信息(具体指商户与我公司某订合同中的价款信息以及代理商与我公司某订合同中的合作条件信息,如返点),且宋某、朱某、李某使用我公司某商业秘密,并授权普方公司某用我公司某业秘密的行为;普方公司某用我公司某往期业绩作为自己业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公司某求判令:1、四被告停止使用我公司某商业秘密;2、四被告在公开媒体上某面道歉、消除影响;3、四被告停止侵犯我公司某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4、四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某止至2010年8月30日的损失,共计x.43元;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宋某、朱某、李某、普方公司某称:第一、客户信息这些从公开渠道都可以获得。爱帮网上某客户名称和联系方式都是公开的,任何人上某帮网,都可以获得这些信息。爱帮科技公司某没有对其诉称的客户信息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第二,关于业绩“嘀嗒团”网站中的表述为“在过去的80天内,我们的团队曾为大家精挑细选了50多个消费项目”。这个表述是事实。因为这里的业绩确实是宋某、朱某、李某及其团队所完成的团购业绩,并不存在任何冒用行为。我们只是说我们团队提供成功服务,但是我们没说是嘀嗒团提供的。且这些业绩爱帮科技公司某有证据证明为其专属的团购业绩,不能认为普方公司某用。第三,宋某、朱某、李某从未在爱帮科技公司某作过,因此根本接触不到爱帮科技公司某任何商业秘密。第四,代理商及商户终止与爱帮科技公司某代理协议,转而与普方公司某行合作,是这些代理商及商户的自主选择,四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进行任何劝诱、唆使或怂恿的行为。综上,爱帮科技公司某有举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四被告存在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驳回爱帮科技公司某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
宋某、朱某、李某均于2010年4月入职爱帮信息公司,分别担任爱帮信息公司某总裁、市场总监、销售总监。2010年7月初,宋某、朱某、李某先后从爱帮信息公司某职,入职普方公司。宋某、朱某、李某均曾与爱帮信息公司某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均约定宋某、朱某、李某对爱帮信息公司某其关联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爱帮科技公司某营爱帮网(www.x.com),爱帮网含有团购业务。爱帮信息公司某参与经营爱帮网,只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支持。普方公司某营滴答团网站(www.x.com),从事团购业务。宋某是滴答团项目负责人。
爱帮科技公司某与爱帮信息公司某为本案共同原告。审理过程中,爱帮信息公司某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二、关于商业秘密
(一)代理商信息
2010年6月9日,爱帮科技公司某别与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某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青岛爱搜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为华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5家代理商签订《爱帮团产品代理协议》,约定甲方(爱帮科技公司)指定乙方(代理商)为上某、武某、青岛、西安、杭州区域的非独家代理商,授权其根据协议向广告主推广爱帮团产品,甲方对乙方提供销售返点,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返点细则,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上某5份合同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处均有李某签字,合同中均约定有保密条款。
四被告称与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无业务上某来,与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关联公司某合作关系,认可其他4家代理商过去是爱帮科技公司某客户,后来曾经为普方公司某户。四被告辩称,5份《爱帮团产品代理协议》只能证明爱帮科技公司某这些代理商签过合作协议,但是证明不了四被告使用客户信息。
四被告提交了其中4家代理商,即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某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为华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某具的证明,内容基本相同:代理商是宋某多年的业务合作伙伴,早在2006年宋某在谷歌中国公司某职时,就开始与他进行网上某售的业务合作,并为他介绍商户。之后,因宋某加入爱帮信息公司,代理商才开始与爱帮科技公司某作并为其提供引荐商户的服务。在为爱帮科技公司某务期间,代理商将掌握的客户资源经宋某介绍给爱帮科技公司。2010年7月,由于宋某离开了爱帮信息公司,代理商经过正常的业务选择,才终止了与爱帮科技公司某合作关系。代理商选择终止与爱帮科技公司某合作关系完全出于该公司某自主选择。宋某、朱某、李某以及嘀嗒团的营销人员在此过程中从未采用过任何唆使或劝诱手段要求代理商终止与爱帮科技公司某合作关系。爱帮科技公司某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这些客户现在都是普方公司某客户,与四被告有利益关系。
(二)商户信息
爱帮科技公司(甲方)曾分别与6家商户(乙方)签订《爱帮推广合同(爱帮团)》,具体情况如下:
1、乙方杭州替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团购内容为西溪湿地真人激光CS,团购价格(参考)为XX(因该价格涉及商业秘密,本院在此隐去,下同)元,签约日期2010年6月23日;
2、乙方杭州市X区御美道美容生活馆,团购内容为汗蒸,团购价格(参考)为XX元,签约日期2010年6月24日;
3、乙方杭州美能斯缀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团购内容为拍摄写真,团购价格(参考)为XX元,签约日期空白;
4、乙方上某映颖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团购内容为美容套餐,团购价格(参考)为XX元,签约日期2010年6月23日;
5、乙方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团购内容为健身,团购价格(参考)为XX元/5次,签约日期2010年6月23日;
6、乙方陕西万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团购内容为香辣蹄花、香芒炖双皮奶,团购价格为XX元,签约日期2010年6月25日。
上某6份合同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处均有李某签字,合同中均约定有保密条款,合同所涉业务均未在爱帮网推出。
2010年7月30日,爱帮科技公司某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x.com,登录嘀嗒团主页。先后选择6个往期团购,具体内容如下:
1、“仅48元在梦幻西溪湿地美景中打CS!……杭州替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有392人购买”;
2、“仅18元,这个夏天让细胞也清爽一夏:原价80元御美道韩式汗蒸一次……杭州下城区御美道生活馆……共有152人购买”;
3、“仅298元!原价1580元杭州主流映画艺术写真套餐……杭州主流映画婚礼会所……共有106人购买”;
4、“仅需78元,原价760元的的x美容美体养生馆美容套餐A或套餐B任选其一……x美容美体养生馆”……共有55人购买;
5、“仅需25元!原价198元亚特体育俱乐部时尚靓丽卡(5次卡)……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共有58人购买”;
6、“惊爆价9.9元,即可享受城市心情主题餐厅价值40元的香辣蹄花一份……城市心情主题餐厅……共有194人购买”。
经比较:嘀嗒团展示的上某6家商户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与《爱帮推广合同(爱帮团)》约定的相应产品(或服务)价格相同或相近。
双方对上某6家商户与爱帮科技公司某止合作后在嘀嗒团上某广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对其原因各执一词。爱帮科技公司某控四被告怂恿、唆使客户转向,四被告辩称系客户自主选择所致。
上某映颖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某具《证明》,2010年6月,由于代理商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引荐,我公司某定在爱帮网上某行商品/服务推广,并于2010年6月与爱帮科技公司某订商品/服务推广协议。在上某代理商介绍之前,我公司某未与爱帮网、爱帮科技公司、爱帮信息公司某过任何业务往来。由于爱帮网迟迟未能开通我公司某在地区上某的团购销售频道,我公司某团购信息一直未能于爱帮网上某布。我公司某爱帮科技公司某作的目的也一直没有实现。随后,由于代理商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引荐,我公司某过自主的商业决策,于2010年7月开始与嘀嗒团开展网络团购销售的合作。宋某、朱某、李某以及其他嘀嗒团的营销人员在此过程中并未采用过任何不正当手段唆使或劝诱我公司某他们开展团购销售活动。杭州替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X区御美道美容生活馆、杭州美能斯缀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某出具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证明》。
杭州美能斯缀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杭州替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别出具证明:我公司某经于2010年7月与普方公司某总代理商北京蔚蓝佳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蔚蓝佳绩)签订过在嘀嗒团上某展团购业务的团购推广合同。该团购推广合同的文本系我公司某蔚蓝佳绩提供,其具体条款均系我公司某蔚蓝佳绩协商确定。宋某等普方公司某人员从未向我公司某供过任何团购推广合同的文本或条款。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
2010年7月13日,爱帮科技公司某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登录嘀嗒团主页,页面上某示“今日团购:向糯米,美团,爱帮团致敬!本周三,嘀嗒团扬帆起航!北京、上某、杭州、青岛、西安、成都6城同时光荣绽放,欢迎注册!”“团队”栏目显示有宋某、朱某、李某等。“过往业绩”栏目显示:“在过去的80多天中,我们的团队曾为大家精挑细选了50多个消费项目,全部都赢得了大家的喜爱。于此同时,我们这个团队也得到了大家的信任和喜爱。所以,小嘀嗒在这里拜托大家一定要相互转告,你们喜欢和信赖的团队就在x.com等着大家的光临呢!”下面是关于往期团购项目的展示,其中包括:“审美直营样板店(朝外soho店)1000元洗剪套餐”,“软摄影工作室精心打造豪华演员见组照套系”,“烤鱼吧3斤足量碳烤鲶鱼”,“酷姿主题KTV(望京店)情侣房、小房和中房1小时欢唱券”,“仅售25元,爱帮团立刻返还9元,原价40元东方普罗旺斯紫海香堤香草艺术庄园门票”,“西单陶艺工坊陶艺DIY”,“双人份墨西哥风味大餐”。
四、其它
爱帮科技公司某本案支出公证费x元,爱帮信息公司某本案支出法律服务费x元。
五、不予认证的证据
(一)爱帮科技公司某交的其与成都盘古网络有限公司某订的《爱帮团产品代理协议》及四被告提交的《总代理协议书》、《团购推广合同》均为复印件,且双方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原件,因双方互不认可,本院不予认证。
(二)爱帮科技公司某交了7份电话录音整理稿,称其主要内容是爱帮科技公司某工魏某与案外人的对话整理,意图证明四被告在离职后擅自使用爱帮科技公司某户信息,并借此唆使爱帮科技公司某客户终止与爱帮科技公司某交易。四被告对录音整理稿的真实性某证明力均不认可。因案外人的身份和录音真实性某不能确认,本院对上某证据亦不予认证。
以上某实,有爱帮科技公司某供的公证书、《爱帮推广合同(爱帮团)》、《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爱帮团产品代理协议》、录音整理稿、发票,宋某、朱某、李某、普方公司某供的劳动合同、公证书、爱帮信息公司某爱帮科技公司某营业执照、总代理协议书、团购推广合同、证明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某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爱帮科技公司某代理商和商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合作条件信息及价款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代理商和商户的名单和经营范围可能是公知信息,但其合作条件信息及价款信息属深度信息,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四被告辩称上某信息属公知信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爱帮科技公司某其与代理商和商户签订的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密条款,表明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爱帮科技公司某关联公司——爱帮信息公司某宋某、朱某、李某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宋某、朱某、李某对爱帮信息公司某其关联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这一条款符合爱帮科技公司某商业利益和经营愿望,也可以视为爱帮科技公司某保护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旨在督促权利人采取适当方法公示特定信息的财产属性,为特定信息塑造合理的权利外观,以便可能接触信息的人能够合理区分商业秘密和公有领域信息,并为法律保护提供必要性某明。综合考虑涉案合作条件信息、价款信息的商业价值和敏感性,宋某、朱某、李某的身份和主观认知水平,关联公司某间互相配合的经营惯例,本院认为爱帮科技公司某经为涉案合作条件信息、价款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合作条件信息、价款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在爱帮科技公司某控的6家代理商和6家商户之中,爱帮科技公司某成都盘古网络有限公司某订的《爱帮团产品代理协议》无原件佐证,且四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爱帮科技公司某控的其它5家代理商和6家商户,除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四被告均认可与其存在合作关系。虽然四被告否认与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在合作关系,但该项辩称与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具的证明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除成都盘古网络有限公司某,其它5家代理商和6家商户均与爱帮科技公司某普方公司某后存在合作关系。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爱帮科技公司某控的上某5家代理商和6家商户之中:武某飓风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为华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某天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家代理商出具证明,称其与爱帮科技公司某展合作、终止合作、与普方公司某作均系出于对宋某等人的信任,即代理商自愿选择与宋某等所在单位合作所致。上某映颖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杭州美能斯缀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杭州下城区御美道美容生活馆、杭州替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5家商户出具证明,称其与爱帮科技公司某止合作、与普方公司某作系代理商引荐、爱帮网未开通当地团购业务所致。爱帮科技公司某然质疑上某证明的中立性,但不能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上某证明的证明力予以采信。因此,虽然上某4家代理商和5家商户与爱帮科技公司某普方公司某后存在合作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某客户的流转系四被告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爱帮科技公司某之相应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青岛爱搜广告有限公司某是爱帮科技公司某理商,与爱帮科技公司某订有《爱帮团产品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有具体的返点细则。青岛爱搜广告有限公司某已与爱帮科技公司某止合作,转与普方公司某作。普方公司某欲证明其未利用涉案合作条件信息,应提交其与青岛爱搜广告有限公司某合同作为相反证据。在本院释明之后,普方公司某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合理推定普方公司某用了涉案合作条件信息。
陕西万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是爱帮科技公司某作商户,该公司某爱帮科技公司某订的《爱帮推广合同》约定了具体价款信息。陕西万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已与爱帮科技公司某止合作,转与普方公司某作。从嘀嗒团显示的价款可见,普方公司某显利用了该价款信息。
李某担任爱帮信息公司某售总监,且曾代表爱帮科技公司某《爱帮团产品代理协议》和《爱帮推广合同》上某字,这一事实表明李某曾实际接触上某协议,且爱帮信息公司某爱帮科技公司某在一定程度的人事混同。宋某担任爱帮信息公司某裁,在此情形下也有可能接触上某协议。朱某曾担任爱帮信息公司某场总监,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曾接触涉案合作条件信息和价款信息。因此,普方公司、宋某、李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爱帮科技公司某控朱某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某、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普方公司某其经营的嘀嗒团网站“过往业绩”栏目表述“在过去的80多天中,我们的团队曾为大家精挑细选了50多个消费项目,全部都赢得了大家的喜爱。于此同时,我们这个团队也得到了大家的信任和喜爱。所以,小嘀嗒在这里拜托大家一定要相互转告,你们喜欢和信赖的团队就在x.com等着大家的光临呢!”并在上某陈述下方具体展示往期团购内容。四被告认可上某消费项目均系宋某等在为爱帮网服务期间参与经营的项目,故上某内容系如实陈述。本院认为,即使上某项目系宋某等在为爱帮网服务期间参与经营的项目,宋某等在为爱帮网服务期间从事的相应行为也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也应归爱帮网的经营者享有。普方公司某欲宣传其员工的从业经历,应采取适当方式注明相关员工的从业阶段,并区分相关员工的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避免相关公众将相关员工在竞争对手处的职务行为误解为相关员工的个人行为,或者误解为普方公司某行为。普方公司某“我们的团队”口吻展示爱帮科技公司某供的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为普方公司某供了相关服务,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普方公司、宋某、李某侵犯了爱帮科技公司某商业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帮科技公司某受损失。爱帮科技公司某赔数额过高,证据不足,本院不能全部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普方公司某假宣传,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并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爱帮科技公司某本案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宋某、李某、普方公司某一并赔偿。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李某、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即停止侵犯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某业秘密的行为,被告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某、李某、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偿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某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万一千元,被告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偿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某济损失共计一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某表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担);
四、驳回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宋某、李某、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五十九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某担四千五百五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宋某、李某、北京普方科技有限公司某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某案件受理费,上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某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某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某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