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波,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泰武贸易商行业主,个体工商户,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广电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市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波、被上诉人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群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