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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原告吕xx与被告刘xx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

原告吕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原告吕xx与被告刘xx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2011年4月8日,二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街北X号附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

二、查封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街北X号附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

三、查封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魏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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