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
原告吕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原告吕xx与被告刘xx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2011年4月8日,二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街北X号附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x);
二、查封担保人宋xx的位于郑州市X区X街北X号附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
三、查封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魏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