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鹤壁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和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联通鹤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鹤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琳
审判员范秀贤
审判员郑月娟
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