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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湘乡市星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X镇X路X号。

被告湘乡市星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X路办事处向红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良,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我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矿石,被告应当给付运杂费和货款合计x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

被告辩称,原告供应的矿石质量不符合标准,被五矿湖铁作为废品处理,因此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湘乡市星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某支付运杂费和货款合计x元,订定于2011年11月29日前付清。

二、原告肖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终止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财产保全费725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肖某和被告湘乡市星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各负担7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成

审判员左强

人民陪审员贺曙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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