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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1年6月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1年7月5日经商城县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鲍某为获取利益,伙同蔡XX(已判刑)各出资1000元购买氯胺酮(K粉)28克,出售给曹某、詹XX及柏某(系未成年人)等多人服食。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某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鲍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并辩解称:蔡XX是找其借款,不是与其合伙贩毒。其只是帮蔡XX送过几次毒品。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蔡XX(已判刑)联系好出卖氯胺酮(K粉)的蒙某后,被告人鲍某为获取利益,与蔡XX各出资1000元在商城县城关蒙某处购得氯胺酮28克。尔后,将其分装成若干小包及小管,以每包、管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本县X镇居民曹某、詹XX及柏某(未成年人)等人吸食。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鲍某的供述;2009年上半年,蔡XX向我借了1000元钱。后来,他说弄了一点K粉来卖,并在外面说是与我合伙的,也让我这样说。后来,他放10管子K粉在我租住房里,这10管子都是他打电话让我送给别人了。送到烈士陵园下坡处一次(出售乔某),政府广场附近一次,送给姓蒋的女孩一次。每管子卖100元。

二、证人蔡XX的证言:我和蒙某说罢用2000元购买他28克K粉后,就到“奇缘网吧”找到鲍某,问他愿不愿意搞点K粉卖,他说愿意。过两天,鲍某在“奇缘网吧”递给我1000元钱。当晚,我找到蒙某用2000元钱购得28克K粉。我俩将K粉分管、袋共40多份。管子都卖完了,剩下的装在烟盒子里放在“奇缘网吧”内藏着。我经手卖的有曹某梅、詹XX、柏某等人。鲍某都卖给谁了,我不清楚。柏某第一次打电话买K粉时,我让他找鲍某。柏某第二次买K粉时,去“奇缘网吧”,我和鲍某都在场。

三、证人乔某证言:2009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我联系好地点后,我在烈士陵园那等着,一个光头(鲍某)骑电瓶车送给我一包K粉,我递给光头100元钱。

四、证人柏某证言:2009年3月份的一天,其与方超从蔡XX处购买K粉一管,并与方超、张红正一起吸食。约一个星期后,其又与方超找蔡XX购买K粉,蔡让到“奇缘网吧”找鲍某。在网吧,方超从他们手中购买两小包K粉,与张红正再次吸食。证人曹某、詹XX证言均证实:两人均从蔡XX处购买过K粉吸食。

五、证人段某证言:在其经营的“朝歌”歌厅,与蔡XX、蒙某等人玩牌时,说过蒙某就是搞这的(指贩卖K粉)。证人杨XX证实:蔡XX让其放过烟(内装K粉)在“奇缘网吧”内,并说只有鲍某和他本人才能拿。

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信刑终字第X号判决书证实:蔡XX因本案同一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七、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和立案情况,以及其于2011年5月2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警方抓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为获取利益,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向多人出售毒品,属情节严重;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向多人出售,并向未成年人出售这一犯罪事实,有同案犯蔡XX的证言,证人柏某、乔某、曹某、詹XX的证言证实,且有同案犯蔡XX因同一犯罪事实被法院终审判决所确认。故被告人鲍某关于未与蔡XX共同出资贩毒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鲍某所起的作用相对于蔡XX而言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某、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审判员赵某友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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