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49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苏x号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1线67公里加86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内黄县X村的关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关某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潘某、关某、路××的证言,被害人关某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协议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武群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