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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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26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袁某谎称能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办C1驾驶证需1900元,B2驾驶证需3800元,骗取被害人袁××、袁××、张××、马××、袁××、王××、袁××七人共计x元(其中袁某锋2500元),后被告人袁某为袁某海等人以每证150元的价格办理了假证。所得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假驾驶证,内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袁某的供述、欠款条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认罪态度好,但没有将其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应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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