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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某,农民,住(略)。无前科。2007年1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0月26日被韶山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韶山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某文、代理审判员贺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章耀东担任庭审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萌、林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庞志良、汤拥军、周志红、龙立强(均已判刑)在韶山市X街、国税宾馆等地多次密谋抢劫被害人吴某某,并事先进行了踩点,准备了作案用的面罩。同年7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和龙立强、庞志良、周志红接到汤拥军的电话通知后,得知吴某某的牌局已散并正在返家途中,即赶至韶山市火车站粮油中心店宿舍楼下。被告人杨某某和龙立强、周志红埋伏在宿舍楼内。当吴某某走到此楼下时,被告人杨某某和龙立强、周志红围上前,堵住了吴某某的去路。周志红威胁吴某某“莫作声”,杨某某将吴某某摔倒在地,并捂住吴某某的嘴巴,周志红从吴某某手中抢走装有现金x余元及一台三星E568手机等财物的手提包。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伙分道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从中分得赃款2500元。手机被庞志良送给他人,后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三星E568手机价值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庞志良、汤拥军、周志红、龙立强的供述;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文某、刘某某证言;4、被抢手机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潭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6、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韶价鉴字[2007]X号价格鉴定结论、韶山市公安局韶公刑技鉴字(2006)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8、书证收据、证明、韶山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称,没有将被害人吴某某摔倒在地。因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周志红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摔倒的事实,并有同案犯龙立强的供述证实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吴某某被摔倒在地这一事实与之相印证,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红

审判员肖某文

代理审判员贺靖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章耀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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