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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教唆他人吸毒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在仙游县X区郑某情(刑拘在逃)开设的按摩店内教唆被害人陈某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郑某乙证言,被害人陈某陈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犯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甲教唆他人吸食毒品仅一次,且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春明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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