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56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村民徐爱玲、鲁某兰、胡家栓等203人。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44年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推选代表人王保霞(又名王X),女,1963年出生,汉族,市民,地(略)。
诉讼代表人禹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略)。
代表人姜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上诉人(略)203名村民代表秦某某、鲁某某、李某乙、王保霞、禹某某,委托代理人邢付渠,原审被告(略)代表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牛朝干
审判员张怀珍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