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蔡某甲,男,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绍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住所地莆田市X区X街道畅林居委会赤溪桥头。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城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某甲未能按(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未清偿部分的全部余额人民币x元向本院申请执行,至今尚有人民币x元未履行。故异议人要求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于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蔡某甲位于莆田市X区X路凤凰花园大厦905的房屋(档案号(略)),并于201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某甲送达了查封裁定。本院实施的查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故异议人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是错误的,要求依法给予解封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实施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蔡某甲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蔡某乙,1、该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虽约定有“被告蔡某甲欠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但同时也约定有“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愿意按人民币x元偿还”,这表明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也欠其人民币x元,说明双方当事人互有欠款,执行法院只认定其欠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的款项,显然是错误的;2、其已于2009年4月9、29日、5月17、18日分别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款项x元、x元、x元和x元,还于2009年5月18日偿还现金人民币x元,合计偿还欠款人民币x元;3、调解书第三条约定,只有在其“没有按上述每一还款期限偿还加工款”时,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才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中,其只是未能按约偿还第一期到期债务,并不存在“每一还款期限”都违约问题,且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亦已对其逾期还款行为给予谅解,故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请求裁定撤销(2011)城执异字第X号和(2009)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并驳回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的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与申请复议人蔡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九日以(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蔡某甲欠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愿意按人民币x元偿还;二、被告蔡某甲自愿在2009年4月9日前偿还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2009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2009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三、若被告蔡某甲没有按上述每一还款期限偿还加工款,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可就欠款的x元全部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87元,减半收取3394元,由被告蔡某甲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于2009年4月9日(即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日)直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出具《收条》一份给申请复议人蔡某甲收执。该《收条》载明:“今收到蔡某甲电镀加工费计陆万元正(x.00元)”。当月29日,申请复议人蔡某甲通过建设银行以存款方式直接还款人民币x元。因申请复议人蔡某甲未能按约偿还第一期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遂于同年5月5日向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人民币x元,即“全部欠款x元的未清偿部分”。同年5月17日,申请复议人蔡某甲又通过建设银行以存款方式直接还款人民币x元。当月18日,申请复议人蔡某甲又通过建设银行以存款方式和以现金支付方式分别直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和8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为据。该《收条》载明:“现收到蔡某甲电镀加工费计玖万元正(其中,4月29日收2.5万元,5月17日收3万元,5月18日收3.5万元,计9万元正)”。因被执行人蔡某甲未能继续履行偿还义务,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遂于二○○九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9)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蔡某甲位于莆田市X区X路X路凤凰花园大厦X号房屋一套(档案号:(略))。执行数额以偿还本案债务为限”。2010年4月26日,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现场查封了该套房。同年10月6日,申请复议人蔡某甲向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的执行申请,撤销对其房屋的查封”。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1)城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蔡某甲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一家现居住在城厢区X区的套房内。2006年10月27日,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位于莆田市X区X路X路凤凰花园大厦X号房屋一套;2010年6月15日起,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之妻朱建平将该套房以每月x元的价格出租给案外人作办公场所使用,租期为二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申请复议人蔡某甲提供的、由刘某出具的二份《收条》和其通过建设银行以存款方式还款的三张《存款凭条》,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提供的、由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之妻朱建平与第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一份,执行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复议人夫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为证、以及本案《开庭听证笔录》在案为凭,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与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调解书为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均应按调解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履行。该调解书第一条约定有“被告蔡某甲欠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愿意按人民币x元偿还”,虽然存在表述不够准确问题,但结合调解书的全文,特别是结合该调解书第二条“关于蔡某甲应分期还款的期限和金额”和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理解,应当合理理解为“被告蔡某甲欠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人民币x元,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同意被告蔡某甲按人民币x元偿还”;况且,申请复议人蔡某甲自述“其已主动偿还欠款人民币x元”,说明其对该条款的理解上,原始本意也并非是“双方互有欠款”,故申请复议人蔡某甲关于该条款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互有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调解书第三条约定有“若被告蔡某甲没有按上述每一还款期限偿还加工款,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可就欠款的x元全部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该约定也存在有表述不够清晰问题,但结合本调解书的全文理解,本约定中的“每”字,应当解释为“是特定范围内的任何一个或一组”,故本条约定应当理解为“若被告蔡某甲没有按上述每一期的还款期限偿还加工款,原告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可就欠款的x元全部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复议人蔡某甲未能按约全面履行第一期到期债务,已构成违约,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有权按该条款约定申请执行,故申请复议人蔡某甲认为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申请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请复议人蔡某甲认为“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已对其逾期还款行为给予谅解”,因申请执行人荔城区万新真空镀膜厂予以否认,其又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申请复议人蔡某甲虽陈述“其于2009年5月18日偿还现金人民币x元”,并举证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出具的《收条》一张为据,但由于该收条明确载明“人民币x元系申请复议人蔡某甲分期分批而偿还”,且收条载明的事实能与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举证的三张银行《存款凭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申请复议人蔡某甲上述陈述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因申请复议人蔡某甲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全面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依法采取相关的执行强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蔡某甲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冰
审判员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陈剑星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姚志霞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