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窜到赖店镇X村陈某某家,盗走陈某某的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书证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06)仙刑初字第X号与(201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及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又有其他前科,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