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49岁。
原审被告蒋某,男,55岁。
上诉人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廖某上诉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发生纠纷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即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所在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从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看,借款人系廖某、蒋某两人。因蒋某的住所地(居所地)在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廖某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莆田市X区,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行使。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理,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