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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伍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生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

法定代表人伍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伍某,男,成年。

上诉人佛山市X镇生生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3012-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原审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律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处理。该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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