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生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
法定代表人伍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伍某,男,成年。
上诉人佛山市X镇生生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3012-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原审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律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处理。该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