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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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女,生于1980年6月14日。201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2010)开刑初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保红、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封县城关家具一条街南口的车知林洗车行清洗一辆蓝色奇瑞轿车时,将车主吴XX放在车内的x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吴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证人代XX、付XX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孟某某指认藏钱地点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赃款x元被追回退还失主,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军英

审判员童广杰

陪审员俎志勇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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