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X区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李进生,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X村X号151。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X区X街X号楼X—5—2。
上诉人徐某熬为与上诉人徐某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熬、上诉人徐某乙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熬、上诉人徐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熬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徐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玉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逄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