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女,75岁。
被告岳某,男,49岁。
被告翟某,女,47岁。
原告钱某与被告岳某、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岳某系母子关系,与翟某系婆媳关系。2006年11月,原告把领工资的证件交给被告岳某,由二被告代领工资并保管。2010年4月原告因病住院,向被告要工资及养老金,被告拒绝。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二被告依法返还原告43个月工资养老金,共计x元(从2006年11月至2010年5月);2、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钱某诉被告岳某、翟某不当得利,请求二被告依法返还原告43个月工资养老金x元(从2006年11月至2010年5月)”,但经法庭查证,虽然起诉状上的名字是原告本人所签,但是原告对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内容均不知情,也未见过,未向本院提起该诉,另称向法院起诉被告是要求支付生活费、赡养费。因此本案诉讼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莹丽
审判员景慧玲
代理审判员丁稳静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