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王某、上某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某诸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某,系本案第三原告。

原告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某、王某、上某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王某委托代理人即第三原告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1年3月5日,被告张某乙急需用钱买房,经人介绍,三原告借给张某乙x元,被告以雪佛兰牌x型轿车一辆抵押,并约定有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乙违约未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张某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1年3月5日借条及机动车抵典合同各一份。

被告张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上某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某,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5日,张某乙因买房向原告陈某、王某、上某借款x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每月每元4分,利息每月预付一次,若不能按时支付,出借人有权收回本金,借款人自愿接受每天200元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同日并签订机动车质押典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某乙将其车牌号为豫x的雪佛兰牌x型轿车质押与三原告。后由于被告张某乙未按时还款,三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三原告借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总额超过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原告陈某、王某、上某x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王某、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某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乙毅

审判员彭治军

审判员王某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刘群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