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醴陵市某某美食一分店。
负责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醴陵市某某美食一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及被告负责人刘某庭外和解为由,故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院依法决定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