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200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11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封县公安局罗王派出所民警徐XX、张X对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黄XX进行抓捕时予以阻拦、威胁、将徐XX打伤,致使黄XX将张X打伤后脱逃。经法医鉴定,徐XX、张X的伤情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徐XX、张X的陈述,证人黄XX、李XX、王XX、孙XX等人证言,受害人所受损伤伤情鉴定结论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