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X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个体商户邹某-南大门市X区五楼X号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某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