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贺某与南某交肇损赔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南某赔偿其各项费用x.6元。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以x元了结此案,并于2011年11月10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二节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薛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