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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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燕),女,27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桃旅假日宾馆,将正在该宾馆X房间睡觉的被害人杨××挂在衣架上上衣口袋内的92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姜××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人民陪审员:樊克智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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