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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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五、赵某武,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0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见其母亲王XX、妻子闫X在家门口的路上与其哥赵XX发生争吵,就从自家拿一把抓钩出来,先后将赵XX及其妻子李XX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赵XX、李XX的伤均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赵XX、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等人证言,受害人所受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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