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45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被告杜某,男,46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听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徐年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舒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