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87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六个月,1991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某元。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8日因盗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某慈利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人,住(略)。2011年8月8日因盗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袁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田某、袁某窜至慈利县城,在慈利县城内先后盗窃湘x、湘x等8辆出租车的计某和电路板,并在被盗车内留下“要电路板,电(略)”字样的纸条以勒索车主。经鉴定,两被告人所盗8辆出租车的计某、电路板共计某值人民币x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袁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名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所盗6辆出租车的计某和电路板已由车主赎回,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未赎回的2辆出租车的计某和电路板,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田某、袁某窜至慈利县城,在慈利县城内先后盗窃湘x、湘x等8辆出租车的计某和电路板,并在被盗出租车内留下“要电路板,电(略)”字样的纸条以勒索车主。经鉴定,两被告人所盗8辆出租车的计某、电路板共计某值人民币x元。两被告人共勒索车主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慈利县公安局已将两被告人勒索款项及未赎回的出租车计某、电路板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1987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某六个月,1991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某元。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当庭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田某、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两被告人盗窃出租车的计某、电路板,并勒索钱财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黎某、涂XX的陈述证明:其驾驶的x和x号出租车的计某、电路板被盗走的事实。
3、被害人孟XX、邢XX、谢XX、郑XX、高XX、王XX等人的陈述证明:其分别驾驶的6辆出租车的计某、电路板被盗走,并被勒索钱财的事实
4、现某照片、现某、纸条、给受害人发送的银行帐号的手机信息、银行卡照片证明:2011年8月7日两被告人所盗窃出租车计某、电路板藏匿地点,并留下电话号码勒索钱财的事实。
5、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慈价鉴(2011)第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出租车计某和电路板共计某值人民币x元的事实。
6、慈利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明:慈利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袁某、田某人民币6500元、作案工具、计某、电路板,及慈利县公安局已将被盗出租车计某、电路板和被两被告人勒索钱财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7、慈利县公安局关于田某、袁某的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8月7日,慈利县X镇金港宾馆将正在等待被害人汇款的两被告人抓获的事实。
8、(略)人民法院(1987)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略)人民法院(1991)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略)人民法院(2009)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田某系累犯的事实。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袁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袁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本案中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实施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在实施敲诈行为时采取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方法,又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田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所盗窃和勒索财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被告人袁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某,被告人袁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两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长李文华
审判员刘楚明
人民陪审员张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某一日
书记员柴澧峰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某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