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女,汉族,1976年9月8日。
诉讼代理人郭某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于某,男,汉族,成人。
原告雷某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某房屋行政抵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协调解决。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古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