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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与××公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

被告××公某。

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新贵华城K栋X楼。

法定代表人魏某乙,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某于2009年11月26日被聘为被告××公某的总经理,每月工资x元,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直至2011年1月13日,被告公某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3日被告公某董事会书面通知原告“由张××同志接任原告物业公某总经理职务,另行安排原告工作”,并要求原告三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1年1月14日办理好了工作交接手续,同日向被告递交辞职报告,并离开了被告公某。由于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13日的工资,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某支付原告倪某在该公某任职期间未支付的工资、未报销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上三项共计x元整,此款由被告在2011年12月16日前付清;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公某直接支付至原告倪某特别授权代理人罗××在郴州市建行的银行账户(略)后,由原告代理人罗××转交给原告倪某;

三、原告倪某放弃对被告××公某关于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至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某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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