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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骆某。

被告唐××。

本案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骆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郭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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