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
被告唐××。
本案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某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骆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骆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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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