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六和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燕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