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琴(身份证号码:),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X组。
委托代理人:游刚华,重庆市X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波(身份证号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X区X号附X号。
原告谭X琴与被告李X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琴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不能和睦相处。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尽家庭义务。现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金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李X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X琴与被告李X波于2000年1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X文,现10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差异导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来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谭X琴与被告李X波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经过共同生活,相互了解,又生育了小孩,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谭X琴与李X波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谭X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菊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