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5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凯、张耀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审判员刘某洲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