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某,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荆某生、宋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成年。
委托代理人张琪、张某乙,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荆某生,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3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对双胞胎女儿,大女儿叫荆某晴,二女儿叫荆某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经常吵闹打架,被告时常动用娘家人无理取闹,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起诉离婚,被告李某提供2011年8月10日的武陟县人民医院全数字电脑B超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已经宫内孕6个月,经给原告做工作,原告拒不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某红
陪审员刘艳红
陪审员宋某先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