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系XX保险XX支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XXX(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5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XX
代理审判员:许XX
代理审判员:郭X
二O一一年XX月XX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