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已与被告杨某乙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亮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