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株洲鼎盛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2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周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X栋第X层的房屋二套(该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54.51平方米)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支持。为防止原告周某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财产转移,本院对其担保财产应当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周某所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X栋第1001、X号房屋二套(该房屋使用权面积为390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221.19平方米和233.3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为: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被查封财产或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雪峰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人民陪审员龙桂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