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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30岁。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31岁。

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鹏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代理人贾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2004年3月15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4日生一子,取名王xx。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整天无所事事,从不想找工作挣钱养家,反而是整天喝酒、打牌,回家后就殴打原告,且对孩子也不管不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肩负起挣钱养家的重任,但即便如此被告也不满足,还是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在原告忍无可忍要求同其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又多方找人劝解,请求原告给其机会,并写下保证。考虑到孩子,原告多次原谅被告,但多次反复之后,原告对被告的保证已经失去信心,现双方之间已毫无感情可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是有时喝酒、打牌,但不是每天都去喝酒,回到家后没有打过原告,双方还是有夫妻感情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2004年3月15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4日生一子,取名王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不断为生活琐事生气吵闹,特别是近年由于被告不外出找工作,平时喜欢喝酒、打牌,双方常为此事生气、吵闹,甚至打架。庭审中,被告表示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与原告一起搞好家庭生活。

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其今后不再喝酒、打牌。

此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某、庭审笔录为依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应积极改正缺点,原告也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包容,彼此照顾,共建幸福家庭生活。此外,孩子年龄尚小,正需原、被告共同抚育。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原告吴某负担150元,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另15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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