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胡杰锋,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才,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谌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张开礼,常德市X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某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杰锋,被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才、原审被告谌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开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审判员柳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